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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淘宝价格欺诈专项解读

    2016-08-27 16:31:13 来源:淘友论坛格格 人气:3968
    当您收到工商投诉或法院传票,各种担心工商会不会要我罚款?法院会不会判我败诉?我要承担怎么样的赔偿责任?头脑发胀,心里发慌,束手无策时;当您想要发布商品或者参加各种营销活动,担心文案或者图片是不是合规合法,不知道要怎么样才能避免发生违法行为;快来规则中心和品控曝光,为您解说实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淘宝价格
    A—案件详情:消费者购买手机,销售页面宣传“价格5288”,活动价4698,经查询,消费者发现商家并未以5288元成交过,其虚构原价行为为价格欺诈,向法院提起告诉要求退一赔三。
     判决结果:原告败诉,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观点:在庭审中,经过确认核实当天官方网站相同产品的价格为5288元。被告所称的“价格5288元”来源真实有据,并非其自行捏造的价格,不属于虚构原价、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B—案件详情: 消费者发现商家销售商品,网页标示包包专柜5折封顶……**价5200.00 参考价11400.00”和“手提包专柜5折封顶……**价1980.00 参考价4560.00”,举报人针对五折的宣传提出质疑,且参考价来源也表示非常有疑问,因此像发改委发起举报投诉。
    处理结果:举报事实成立,被举报方被给予警告以及罚款行政处罚。
    处理观点:被举报方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且被举报方此类情形不止一次被举报,故给予被举报方行政罚款处罚。
    千叮万嘱:
    1、 什么是原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举例:1月10日某商品进行促销,原价应该是1月 3日—9日该商品在您淘宝(天猫)店铺内的最低成交价格。比如3日成交价格100元,4日成交价格80元,5日成交价格60元,7日成交价格70元,8日 成交价格90元,9日成交价格70元,则应当以这几日内最低的成交价格(5日成交的60元)作为原价。如果3日—9日该商品没有发生过成交,那就一直往前 推,以最近的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注意:如果该商品为新品,或者线下有过成交,但没有在您的淘宝店铺内发生过成交,则不能使用“原价”的表述,因为“原价”在淘宝店铺这个交易场所内是不存在的。
    平台的价格标签里不会出现“原价”字样,请您在自己店铺宣传页面中使用“原价”表述时务必注意上述法律规定!
    2、什么是划线价和拟成交价?
    如上图所示,“价格”一栏为划线价,您必须对自己填写的划线价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简单来讲,这个划线价必须真实且有出处,比如划线价是该件商品的吊牌价、专柜价、外包装上的标价等。价格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会要求您提供该划线价的来源和出处。
    如果您如下图只标了一个价格,则显示为您在商品/服务发布页面填写的价格,可以自由定价。
    3、正确价格发布举例:
    4、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说法问答:
    Q:什么情况称之为价格欺诈
    A: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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