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井岸镇一家公司为促销电吹风商品,在网上宣称所谓的“另类妙用”,包括治疗鼻窦炎、感冒、流鼻水等。因滥用医疗用语,发布不实广告信息,9月13日被斗门工商机关行政处罚1200元。
检查公司网店标榜电吹风治鼻窦炎
据了解,案发今年3月。斗门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斗门区井岸镇五福村的珠海市和诚顺通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登录该公司在天猫商城的网店网址,发现该公司网售商品“电吹风机小功率500W学生宿舍专用奔腾家用电吹风PW602”中标有“快速干燥鞋子、给键盘除尘、治疗落枕、治疗感冒、鼻窦炎、流鼻水”等字样图案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处罚发布不实广告罚款1200元
经查明,该店经营者于2015年12月8日与案外人黄某签署了一份《商品描述制作协议》,约定由黄某为和诚顺通商贸公司在天猫商城“povos奔腾和诚顺通专卖店”网页发布相关产品信息和图片。2015年12月23日开始,根据和诚顺通商贸公司提供的资料,发布了有关奔腾电吹风PW602商品的名称、价格、运费、用途,以及含有以上广告内容的信息。
其中广告内容“另类妙用”一栏,则标有“快速干燥鞋子”、“治疗感冒、鼻窦炎、流鼻水”等字样图案的内容。截至案发,当事人利用上述含医疗用语的广告,宣传电吹风产品,共支付广告费600元。
因对方违反《广告法》,13日,工商机关对和诚顺通商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含医疗用语的互联网广告;罚款1200元,上缴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它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相关混淆的用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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