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今年已经出台规定明确表示个人淘宝开店暂时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但是,下面的事件却因未办营业执照而被工商局罚款10万元。这究竟为何?

事件中的创业者呼吁: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能关注此事,能关注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给大学生一个平台,而不是加重处罚,每一个人都曾年轻过,希望社会媒体记者能到现场采访,也希望咸安区人民法院能公平公正的办理此案。

以下是事件阐述:

本人是2012年大学毕业,由于就业压力很大,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又得知国家近年来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减轻就业压力,毕业后来到湖北咸宁,在咸宁开了一家淘宝店,历经坎坷经过一年多的风风雨雨,可是好运不长,噩梦马上就来了。

2013年7月8号,当时我正在武汉,听我同学打电话说工商局来了一伙人把货全部拿了,要我赶快回来,回到咸宁后我直接去了工商局,工商局的人给我做完笔录后扣押了我所有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并让我把银行卡上面的钱全部取出来给他们,随后他们把我带到工商银行,在取款机上面取了1.5万给了他们(因为取款机一天最多只能取1.5万),7月9号我在柜台上取出了工商卡上面剩下是4.5万元,然后又把我带到建设银行,让我取出建行上面的4万元,共计10万元现金,2013年7月9号,咸安区工商局给我开了一份暂扣10万元的财务清单,随后几天工商局陆续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

2013年7月15号我去了工商局,工商局的刘某让我再从家里筹5万元给他就把这个事情了解了,他说:“你想解决的话在中午之前给我回电话,把钱拿过来,不想解决我们就按程序走,按程序走至少要罚你20多万,你好好想想。”

2013年7月16号上午,我给工商局刘某打了电话(电话的整个过程我已录音),电话里刘某提到我钱准备的怎么样了,说罚15万是看在我是一个大学生什么都不懂,如果是别人就要罚20多万。

2013年7月19日上午工商局通知我让我把货全部拿回去,留几个样品给他们作为物证,下午我们找了一辆车来了工商局,在工商局中队长办公室,里面的工作人员王某给我了两个空白的表格,让我在上面签字,并注明“放弃听证丶声辩丶申诉的权利”,我不签,后来刘某给王某打电话特别强调,只有签了字并注明“放弃听证丶声辩丶申诉的权利”才可以让我们把货拿走。后来没办法就只好在上面签了字。(到2013年9月15日我才知道我签的空白表格是送到回证)

2013年7月26日上午,工商局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拿罚款单,一看就傻眼了,上面写的罚没款10万。是一张手写的票据,并且还是2012年没用完的单子给我写的。

2013年7月28日,听朋友说案子结束后要给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我曾多次给工商局打电话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局刘某说领导还没有签字。

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8月28日期间一直在和工商局交涉罚款太多,要求工商局退钱,但没有收到任何回应。

2013年8月23日,我花了200元办了一个工商营业执照。因此就有了10万=200元。

2013年8月29日,给工商局刘某打电话问他怎么没有给我《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早就给你了吗,你是不是弄丢了,丢了的话你过来我复印几份给你。

2013年9月2日,我正式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9月5日,我和我的代理律师一起去工商局阅卷,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遭工商局拒绝。

    2013年9月15日左右,工商局提交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案卷中有送达回证(就是我签的空白文件),送达回证上面写的时间为2013年7月22日(原件上面是2013年7月19日,这个日期是由工商局的人写的,后来他们又把时间划掉改成22日,因此原件送达回证无效,工商局又模仿我们的笔记在送达回证上面写了“放弃听证丶声辩丶申诉的权利”),还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的送达时间为2013年7月26日,我一直到9月15日才见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什么样子,才知道工商局是根据《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做的处罚,共计罚款10万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丶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不属于“规模较大丶社会危害严重”的情形。

经过2个月的调查,2013年10月31日本案正式开庭。